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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库〔2022〕5号
2022-02-14
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库〔 2022 〕 5 号

市级预算单位、各区财政局 :

为深 化 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,做好 2021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,现将《财政部关于开展 2021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》(财库 〔 2022 〕 7 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 编报范围

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包括 各预算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各部门”)及 其 所属 的 行政事业单位、 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,不包括 企业(集团)下属的事业单位。

各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,要按照以下标准 确认 事业单位所属关系,准确把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合并级次。

(一) 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,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。

(二)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,按照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,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,纳入该举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范围;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、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,按约定执行,不得重复编报。

二、编报内容

各区、各部门要按照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<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(试行)> 的通知》(财库 〔 20 19 〕 56 号 )和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<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(试行)> 的通知》(财库 〔 20 19 〕 57 号 )规定,组织、指导所属单位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告,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,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收入费用表和报表附注,并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,编制合并财务报告,即政府部门财务报告。

三、编报要求

(一)各区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2021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任务分工,完善工作机制,抓好责任落实。认真查实编制主体,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,做到不重不漏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,压实单位主体责任,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。统筹疫情防控和编报工作,将疫情防控要求贯彻编报工作始终。

(二)各部门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,规范会计核算、细化核算内容、及时组织对账,全面清理往来事项,及时处置财务挂账,健全内部控制机制,定期清查资产负债,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,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,同时做好部门内部、部门之间、与财政部门之间交易事项的对账抵销工作。

(三)各区、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认真审核把关,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指南及相关规定,细化审核内容,确保数据真实准确、分析完整深入,对审核、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、立查立改,切实提高编制质量,全面如实反映部门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。同时,加强财务报告数据分析利用,深入挖掘数据价值,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,提出改进建议,发挥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。

四、工作安排

(一)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,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前将 2021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(纸质版加盖公章)和电子数据 (含 所属单位数据 ) 报送市财政局,涉密单位通过光盘进行报送。

各 部门 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,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,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、主要做法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,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前将工作总结(纸质版加盖公章)报送市财政局,电子版发送 国库处政务邮 箱 ( sczjgkc@tj.gov.cn )。

(二)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,并在此基础上编制 2021 年度 区 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,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前报送。请各区 结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时间,统筹 安排 好本区 政府 部门 财务报告 编审工作 时间。

(三)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市级 2021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,具体时间、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。

(编制中如有重要情况或问题,请及时反馈沟通,联系电话: 23303740-2812。)

附件: 财政部关于开展 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 作的通知

202 2 年 2 月 14 日

(此件 主动公开 )

附件:

  • 附件 1_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.ra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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